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近年来全国高校科研经费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督促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请广大科研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强化科研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做到牢记初心使命,廉洁从研,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1.违规列支劳务费套取科研经费
大连某大学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号71731003)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迟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对上述问题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撤销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环境下的微观信用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批准号71731003),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jd/04/info92362.htm)
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殷某某,北京某研究所管理人员。
审理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2.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根据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1.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冻结该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某研究所。3.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某研究所。
4.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某研究所。
5.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某研究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3.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等,截留贪污3000多万
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张某,中国某某大学副研究员。
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系中国某某大学教授,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某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系中国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李某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某、张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两家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
1.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自2008年至2012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时,李某指使张某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
2.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2008年,被告人张某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某遂联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联系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
3.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2009年,被告人张某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某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4.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审理查明: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A作为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A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A授意为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A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某重大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A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5.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
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某大学。
6.海南某大学违反科研经费管理问题
海南某大学承担的“国际旅游岛海岸带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示范”(课题编号2012BAC18B04)和“海南南药抗骨质疏松作用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研究”(课题编号2011CB512010)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虚假票据列支费用;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超范围开支经费等。鉴于该校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课题资金的真实流向脱离监管,决定责成该校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审核;追回已验收课题违规开支资金;对该校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课题负责人2016-2018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和参与资格。